本报北京8月7日讯 记者袁定波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,为确保限制高消费措施真正发挥作用,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起草《关于修改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〉的决定》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。该征求意见稿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,征求期1个月。
其中,征求意见稿将原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修改为: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,被限制高消费后,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:(一)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。
(原标题:老赖禁坐动车一等以上座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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